财政部把“异常低价”拉上台面:低于均价五折、低于最高限价45%,评审现场要当场解释,解释不清直接作废
这些年,谁都看见政府采购在“卷价格”,有的供应商为了拿标把报价压到离谱,后面再靠补合同、额外收费、拖履约去找补,表面是便宜了,实际却把质量和信用一起拖下水
财政部这次的动作,目标很清晰,就是给“低价中标万能钥匙”关上门,把钱花在该花的地方
先把硬标准说清楚,别跑偏
只要出现这三种情况,评审必须启动“异常低价”审查: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值的50%,或低于次低价的50%,或低于最高限价的45%
再加一条兜底
评审委员会只要判断报价低到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,也能启动审查
这不是一棍子打死低价
是让“便宜得离谱”的报价先过一道真伪筛子
政策怎么走到这一步的?
2024年12月,财政部先在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福建、广东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落地试点,2025年2月1日正式施行,先积累经验再铺全国
今年10月28日
全国版《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,截止到11月7日
也就是说
现在还在听意见阶段,何时正式施行、最终条款怎么定,仍待公布
为什么要下重手?
看两个细节就够刺眼
财政部披露,有供应商报出过0.01元的“极限低价”,还有人压到低于最高限价45%以下
这不是“效率”,这是在赌规则的空当
更麻烦的是,后续验收、维保、升级、耗材这些全生命周期成本,被一些单位写在模糊地带,低价能中,账却在后面慢慢补齐
这回“补课”补得很具体
采购人要把需求说清楚,把最高限价定科学,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两阶段评审——先看技术不看价,再看总分;
还要把运维、耗材、升级、报废这些算进来
说白了
不是比谁报得低,而是比谁的方案整体最划算
审查一旦触发
供应商要在现场限定时间内拿出成本测算、同类项目价格、行业薪资等硬材料,评审专家要结合电商平台价格、行业数据去核对
解释不出个所以然
评审可以判定为无效投标,并写进评审报告
也别忘了“谁来负责”
评审专家不按规定审查异常低价,财政部门可以按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追责
同样
供应商如果中标后没正当理由拒签合同,或履约不严导致验收不合格,也要被追责
这几条上来
是把“前端约束、过程把关、后端追责”全链路接起来
现实里,矛盾点也不少
什么叫“合理时间”提交解释材料,是15分钟还是一小时,行业有争议
评审拿什么数据判定“价格合理”
电商价、行业薪资、同类项目中标价的真实性和可比性,需要数据底座兜底
兜底条款给了评审主观判断的空间
如何避免“标准过死或过松”,考验执行智慧
有业内文章建议
尽快建立全国政府采购数据资源库,打通历史中标价、市场价、薪资等维度,让比对更有据可依
把镜头拉近一点,你会发现它离我们并不远
年初
云南镇雄县智慧黑板项目,预算4706.433万元,南天信息以2622.3016万元拿下两个标段,单价被质疑明显低于市场,后又被指未在合同60天履约期内完成交付
公司回应说不实,称未低于成本,交付在推进
不做裁判,但这类“低价+质疑+回应”的拉扯,正是新规想要减少的场面
价格可以有惊喜
但履约更得有底
再看一个试点后的真实操作
某集采机构帮医院买通用设备,预算800万,9家通过审查,平均报571万,最低345万,低于最高限价45%,触发异常低价审查
评审让对方半小时内上书面材料,供应商拿出了以往项目报价和平台价格
核下来该低档设备市场价在330万到350万,属于合理区间,评审继续
最后
反而是700万的高端品牌中标
这事儿说明两点:低价不一定是坏价,异常低价不是“一票否决”,但也不是“低者得”
把视角再放宽一点
治理政府采购乱象,国际上也常见“刀口向内”的规制
美国政府问责局曾对一家频繁无理抗议的公司祭出“滥用程序”判定
直接暂停其一年内不得再抗议,理由是扰乱秩序、缺乏利益相关性
路子不同
逻辑一致:用规则约束极端行为,维护采购的秩序与效率
我更关心的是,“优质优价”怎么落地
第一,采购需求要写精准,别留出让“低价埋雷”的模糊地带
第二
技术复杂项目尽量用两阶段评审,让能力先过线
第三
把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评分,别光看买价,不看用价
第四
为中小企业保留公平赛道,低价不是唯一优势,更不是唯一门票
这是一场“把钱用好的”改革
不是“把人挡外头”的改革
还在征求意见,就别只在茶水间吐槽
财政部公开征集意见到11月7日,有想法的企业和从业者完全可以发邮件去讲清楚痛点和建议
执行层面的一厘米
往往决定政策的一公里
最后再把关键点拎出来,方便你判断
异常低价的三条硬触发线很清楚,50%与45%是“第一道门”
触发后
现场解释与证据是“第二道门”
履约验收与追责
是“最后一道门”
三道门都立起来
“低价即正义”的叙事基本就失效了
当规则把“便宜有毒”的风险挡在门外
真正该赢的方案,应该是既能把钱省在刀刃上,也能把服务交在点子上
这件事的落点,说到底
是把每一笔公共预算花得更明白、更体面,也更经得起时间检验